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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黃若寧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周威廷
訴訟代理人 周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4月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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