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簡,183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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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835號
原 告 郭瑋迪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被 告 鄭瑋婷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配偶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9月9日結婚,婚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已於111年12月8日調解離婚。

詎伊分別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110年8月2日及110年10月5日,分別自通訊軟體Messenger收到暱稱Andy Chen、Roger Lai之人之訊息,提供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下稱不詳男子)分別傳送如附表編號1及2訊息之截圖(下合稱對話紀錄截圖)予伊。

被告上開行為顯已超越一般友人應有的社交來往範圍,明顯破壞原兩造夫妻生活之圓滿,嚴重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起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對話紀錄截圖係原告未經伊同意,私自查看伊手機翻拍而成,為妨害秘密行為,無證據能力。

縱認伊有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然請法院衡酌兩造間長期價值觀不同、溝通不良,且伊於兩造離婚程序中約定由伊負擔未成年子女大部分的扶養費,並放棄對原告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伊已為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付出相當財產代價,請法院以此量定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

茲就兩造爭執要點分述如下:㈠系爭對話紀錄截圖有無證據能力?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

又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雖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但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既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

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原告已說明系爭對話紀錄截圖係訴外人暱稱Andy Chen、Roger Lai之人所提供,並提出伊與Andy Chen、Roger Lai之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第13-14、33頁),且並無證據足證原告係以強暴、脅迫或相類之方式取得系爭對話紀錄截圖,復審酌兩造間原為夫妻關係,本應互負忠誠義務,互相協力及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此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有關配偶是否為反其忠誠義務,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為困難,是其侵害手段,係選擇最少侵害方法為之,而符合必要性原則,是原告以系爭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據方法,仍符合比例原則,應得採為證據,被告所辯,尚非可採。

㈡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

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男子傳送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業據提出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28、35-43頁),而系爭對話紀錄截圖有證據能力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被告復就有與不詳男子傳送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1頁),而觀諸附表所示對話,有諸如「那天抱一下感覺有回來」、「觸電的感覺」、「上樓梯你碰了我腰一下,其實我當下真的有觸電的感覺」、「你昨天有親我額頭,我一下子沒有反應過來」等論及異性間擁抱、親吻之內容;

此外,尚有「我直接不穿」、「有一根香蕉,我看到了之後超愛。

先舔了一下吃幾口,再喝個水~完食謝謝招待」等涉及兩性間親密關係之言詞,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一般社交行為之範圍,而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痛苦,則被告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為何?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

⒉查原告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及意思自由權之行為,堪使原告之精神因被告本件之行為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業如前所認定。

爰審酌原告目前擔任工程師,111年度名下有21筆所得及房屋、土地、汽車等財產;

被告目前擔任行政人員,111年度名下有12筆所得及土地、房屋等財產等節,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兩造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第67、125頁及證物袋),至於被告另稱兩造於離婚調解程序中約定由被告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原告每月僅須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5,000元至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之日止,且被告已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見本院卷第91-96頁兩造離婚調解筆錄)等語,然前者係兩造就未成年子女各負扶養義務之問題,兩造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本即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此與被告對原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分屬二事,再觀諸上開離婚調解筆錄,兩造係互相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只有被告一方拋棄,且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原因不一,非得執此即謂被告係因對原告感到愧疚始同意放棄而已就本件侵權行為付出相當代價,是被告上開抗辯,均非可採;

復衡量兩造之學識程度、社經地位(兩造均非社會上知名公眾人物)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9月1日(見本院卷第7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出處 內 容 卷內資料 1 Messenger 不詳男子:其他刪一刪 不詳男子:免得被 被告:I know 被告:不過FB的我不會刪~是個回憶 不詳男子:好啊 被告:I got you 不詳男子:哈哈 不詳男子:媽媽還沒睡啊 被告:怎麼捨得睡 不詳男子:難得空閒時光 被告:有些事情沒做完是捨不得 不詳男子:疑 被告:例如…想你呀 不詳男子:這麼巧 被告:奶茶動態應該只有你看的懂 不詳男子:是的 不詳男子:這是我們的專屬秘密 被告:的確只有你回我 不詳男子:我一定要回的呀 被告:好啦。
有看到你回我就可以下線了 被告:你怎麼也還沒睡 不詳男子:準備了 在想一些事情 媽咪快睡我們夢中見 被告:還有吸塵地板拖地 不詳男子:認真 被告:對啊。
趁假日有時間比較有空整理 不詳男子:你清理內務,我清理妳 被告:順便聽歌想你 被告:噗。
清我很麻煩耶 不詳男子:哈哈!我不嫌麻煩滴 不詳男子:這我可以 被告:噗,怕你上癮 不詳男子:先來試試再說呀 不詳男子:試完再囂張啊 被告:你就知道我嘴比較厲害 不詳男子:是啊,有體驗過的證明 被告:最好還記得啦 不詳男子:歷歷在目,永生難忘呀 不詳男子:不管是畫面,觸感,體感,聲音 不詳男子:言猶在耳 被告:那天抱一下感覺有回來 不詳男子:什麼感覺呢? 被告:觸電的感覺 不詳男子:哈哈 不詳男子:跟我們第一次吃飯一樣呀 被告:你說在清境莊園嗎 被告:上樓梯你碰了我腰一下,其實我當下真的有觸電的感覺,但又要裝沒事 被告:哈哈 不詳男子:在家還敢聊 不詳男子:呃呃呃 不詳男子:算你厲害 J 被告:那你也還敢聊啊 不詳男子:妳值得我大膽 被告:我今天看了單身男女2前半小時 被告:張申然還是記得程子欣,在以前的房間裡面,看著程子欣當初跳舞的影片 不詳男子:我剛才在想而已 不詳男子:哈哈 被告:剛剛又聽了愛很簡單,單身男女版 被告:所以有畫面又想起你啦 不詳男子:睡覺不睡覺 不詳男子:還在亂想 不詳男子:晚點睡夢中叫錯人看妳怎辦 被告:這7年都這樣 不詳男子:不是吧 被告:不是接上一句啦 不詳男子:卡正經耶 不詳男子:了解 不詳男子:哈哈 本院卷第17-28頁 2 蝦皮 對話顯示日期:2021年8月27日 被告:那麼深刻…但現實留下的東西少的可以 不詳男子:未來都是有機會的只要我們相信 被告:會不會最後我單身然後換你已婚 被告:完全就是上天捉弄人 被告:我真的覺得很不甘心呀!我們為什麼就這樣結束了 不詳男子:不會不甘心的,我心會一直跟妳依偎! 外邁男:人也都會在妳需要時出現的!你的專屬騎士 被告:謝謝你沒有忘記我 本院卷第35-43頁 對話顯示日期:2021年8月31日 被告:食物看起來很好吃 不詳男子:你也很好吃 被告:你那種口碑我知道就好 被告:真的只有哥才能激發潛能 不詳男子:所謂的秀色可餐 被告:謝謝呀~跟你一起就會莫名的害羞 被告:你昨天有親我額頭,我一下子沒有反應過來 對話顯示日期:2021年9月14日 被告:我直接不穿 不詳男子:好想看 被告:或是小丁也可以。
側邊一條細細的很性感 不詳男子:阿嘶~我要變身了啦~吼吼吼 被告:我認真滿喜歡自己sex中的樣子 被告:哈哈,不鬧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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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舔了一下吃幾口,再喝個水~完食謝謝招待 被告:哈哈大哥你很A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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