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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文榮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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