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680,2023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宗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均歷
被 告 陳瑞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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