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7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