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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陳明煌
被 告 蔣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之送達有疑義,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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