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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16號
上 訴 人 賴勝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威憲、振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2元(計算式:70,430-8,838=61,592),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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