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1950,202402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夢公園第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薛宇鈜
訴訟代理人 林川混
被 告 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112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民事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9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裁定於112年12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在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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