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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3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被 告 魏吟庭
訴訟代理人 葉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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