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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615號
原 告 陳炳勳
被 告 陳適即沃華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兩造間契約是否已經合法解除尚有疑義,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3月28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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