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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1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劉世章
被 告 吳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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