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小,3177,202409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被      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理由欄二中關於「○○縣○○鎮○○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縣○○鄉○○村○○○0號之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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