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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原 告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柯惠玉
被 告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起訴狀繕本僅送達於被告登記地址(本院卷第41頁),並未送達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
嗣本院再次向被告登記地址寄送開庭通知時,經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卷第61頁),致先前起訴狀繕本是否經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爰裁定於113年3月20日14時33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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