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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張庭瑄
被 告 雄鮮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依對被告所為公示送達,就審期間容有不足,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2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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