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11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6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合稱系爭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欠電信費用及提前解約補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01,060元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回執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