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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洪O隆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菁、洪○鈞、洪○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37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
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新臺幣)
姓 名 一審判決金額 (A) 上訴人未上訴之部分(B) 上訴利益 (A)-(B) 黃○菁 1,196,447元 547,780元 648,667元 洪○鈞 1,097,394元 485,872元 611,522元 洪○棠 1,464,482元 715,301元 749,181元 合計 2,009.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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