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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張月芳
被 告 龔鈺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配偶王盛柏於民國111年5月參加被告發起之互助會,王盛柏於111年8月意外死亡時,王盛柏已繳納4期會款,原告有經被告同意承接該會,且繼續繳納會款,迄於112年4月標會得標第12會,被告竟拒絕給付會款,原告應得之會款應為新臺幣(下同)1,177,000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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