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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謹舟
黃新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寶林即中銀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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