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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鄭采鳳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被 告 黃伯正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蔡宏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113年4月1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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