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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64號
原 告 黃妙菁
訴訟代理人 黃威智
被 告 張恩偉
徐朝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起訴狀前未經合法送達被告徐朝翊,爰裁定於113年2月2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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