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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890號
上 訴 人 葉建成
被上訴人 葉佐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佐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54,48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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