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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039號
原 告 郭昱廷
訴訟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被 告 蘇于倫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現有離婚訴訟繫屬中。
詎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別與訴外人楊珣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行為。
被告上開行為顯已超越一般友人應有的社交來往範圍,明顯破壞兩造夫妻生活之圓滿,嚴重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伊受有精神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及第3項之規定起訴。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與楊珣為如附表一編號1之行為;且否認原告所提附表一編號2之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
再無法僅以如附表一編號3之行為遽認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且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縱認未罹逾時效,原告亦已宥恕並拋棄對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資為抗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60頁)㈠兩造於110年11月20日至110年11月24日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兩造於110年12月1日之對話錄音及譯文、被告與楊珣分別於110年5月19日、110年6月17日、110年7月5日在租屋處見面之照片、被告與楊珣於110年6月10日在車內獨處之照片(即原證5、6、10-13)之形式真正。
㈡兩造為夫妻關係,並育有一未成年子女,被告自110年5月24日攜未成年女兒離家與原告分居迄今,且於110年6月17日對提出離婚訴訟,目前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為被告所否認,並執前詞置辯。
茲就兩造爭執要點分述如下: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
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經查: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與楊珣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為,業據提出伊與楊珣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204號(下稱南簡案)判決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37、201頁),而兩造同意援引南簡案訊問證人林映儀之證據調查結果作為本件裁判基礎(見本院卷第258頁)。
查林映儀於南簡案中到庭證稱:伊與原告透過運動社團認識約一年多,但伊不認識原告之太太,僅看過原告太太的照片,曾提及其婚姻狀況,說太太想提離婚,詢問伊的看法,伊曾經歷離婚的狀況,所以給了建議;
覺得其配偶可能有外遇,但不知道對方是誰,因此就先離開去吃飯,之後要搭高鐵前,想說再回去看一下,結果有看到原告太太的車輛未熄火,伊就下車走過去看,待在那輛車旁邊一陣子,看到副駕駛座有人在,等伊仔細看發現駕駛座也有人在,伊就開始錄影。
副駕駛座的人本來在滑手機,後來整個趴到駕駛座上的人,伊本來以為是在找東西,後來發現兩個人有接吻與擁抱等語(見南簡案卷二第69、70頁,即本院卷第297、298頁),已堪認被告與楊珣有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為。
⒉附表一編號2部分:⑴按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且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其真正之責,觀之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自明。
原告主張被告與楊珣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行為,業據提出被告與楊珣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1-198頁,即原證9),被告雖爭執該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惟原告提出翻拍該對話紀錄之影像畫面(見本院卷第277-293頁),可認原告已釋明取得該對話紀錄之來源,為伊翻拍自被告手機所取得;
又原告於本件所提之該對話紀錄截圖與南簡案所提對話紀錄截圖內容一致(見南簡案卷一第203-280頁,即本院卷第299-318頁),益徵原告本件所提之該對話紀錄內容確為被告與楊珣間之對話無訛;
且觀該對話紀錄,對話對象顯示為「旺」,且該IG帳號為「_xun.y」,顯示名稱為「旺」或「珣xun」(見本院卷第121、277頁),而被告向「旺」稱:「我剛問彤彤,為什麼問我為什麼假日不能跟媽媽住,她說,爸爸都不帶她出去玩,那邊很無聊,蚊子很多」(見本院卷第133頁),與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原告於110年11月20日稱:「還有彤彤怎麼辦」、被告答:「彤彤你要明天討論嗎?」、原告稱:「彤彤知道你跟旺旺一起,要跟我離婚的真相怎辦」等語(見本院卷第91-92頁),互核以觀,兩造慣以「旺」稱呼楊珣、以「彤彤」暱稱兩造之未成年子女,綜合上情,該對話截圖為被告與楊珣間之對話一節,堪以採信。
被告空言否認該對話紀錄截圖,殊不可採。
⑵又觀諸如附表二所示該對話紀錄內容,有諸如「去忙,不吵你,愛你」、「人生真難好路上小心我也愛你」、「有吃嗎老公」、「寶貝起床了嗎 」、「晚安老婆」等涉及兩性間互表愛意之言詞,被告與楊珣更互以「老公」、「老婆」等親密暱稱互稱,已逾越一般正常交誼之範圍,被告抗辯女性好友間常見之玩笑等語,洵不足採。
⒊附表一編號3部分:原告另主張被告與楊珣有為如附表一編號3之3次獨處約會等情,雖據提出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在卷(見本院卷第199、203-214頁),惟經被告否認。
而觀諸原告所提影像畫面,當中所示人物多僅為背影,唯一一正面影像之女子尚配戴口罩,已難辨識是否為被告本人;
且此些畫面至多僅能顯示有一女子至原告所稱楊珣家中,然被告與楊珣是否確實獨處、是否有進而為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範圍之約會行為,均無法特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等語,並不可採。
⒋被告另抗辯原告早於110年5月19日知被告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是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等語,且原告亦已拋棄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語。
惟查被告自承所抗辯原告於110年5月19日所知悉被告侵害配偶權之具體行為應為被告與楊珣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在訴外人楊珣位於台南市○○區○○○街00號租屋處獨處約會之行為(見本院卷第259頁),而該次行為已經本院認定不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如前,且原告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之各次行為為各自獨立之事實,其請求權時效益各自認定,被告抗辯原告110年5月19日知悉一節,無關被告其他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並不足採。
至被告稱原告已拋棄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指原告曾向被告稱:「你是我老婆我可以原諒」、兩造於離婚事件中,原告曾多次表示不要被告賠償等語,然經原告否認,且尚難僅以上開原諒等言詞遽認原告有拋棄請求權之意思,是被告所辯,諉不足採。
⒌綜上,被告與楊珣間有為如附表一編號1、2之行為等情,堪以認定,而該些行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一般社交行為之範圍,而有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使原告受有精神痛苦,則被告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若有,金額以何為適當?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可歸責程度等定之。
⒉查原告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及意思自由權之行為,堪使原告之精神因被告本件之行為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業如前所認定。
爰審酌原告目前任職台電公司,月薪約6萬餘元111年度名下有10筆所得及汽車、股票投資共4筆等財產;
被告目前擔任教職人員,月薪約6至7萬元,111年度名下有5筆所得及土地、房屋、汽車及股票投資共7筆等財產等節,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兩造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第67、125頁及證物袋);
至於被告另稱原告已於南簡案向楊珣就與本件相同之侵權行為事實起訴,自不得再向被告重複請求等語,惟南簡案判決之當事人與本件不同,本件原告所受侵害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狀,仍應審究各別狀況而決定之,無法比附援引、相互比較。
再參以慰撫金之認定本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裁量,且對原告而言,楊珣與被告雖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負連帶賠償之責任,然原告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先請求一部給付,再向另一連帶債務人請求一部給付,均為原告得自行選擇行使之權利,審以系爭南簡案,乃係就楊珣之經濟能力等狀況為審酌,並未就本件被告之經濟能力等情況一併衡量,可證原告於系爭南簡案中,向楊珣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僅係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請求一部給付,並非請求全部之給付甚明。
況本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原告已自楊珣受償損害賠償數額之證據,自難遽認原告損害已受填補之可言。
是綜據上開所述兩造之經濟狀況、本件侵害配偶權情事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核屬過高,應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合計20萬元為相當,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4日(見本院卷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事實 本院認定金額 1 被告與楊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在車號000-0000號車輛內擁抱、親吻。
12萬元 2 被告與訴外人楊珣傳送如附表二之Instagram對話內容。
8萬元 3 被告與訴外人楊珣於左列時、地獨處約會。
110年5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訴外人楊珣位於台南市○○區○○○街00號租屋處。
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訴外人楊珣位於台南市○○區○○○街00號租屋處至晚上9時49分離開。
0元 在訴外人楊珣位於台南市○○區○○○街00號租屋處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至晚上9時25分離開。
0元 合計 20萬元
附表二:Instagram對話內容
編號 時間 內 容 卷內資料 1 11月20日 下午4:08 被告:Miss y 本院卷第123頁 2 11月20日 下午7:10 訴外人:我也想你 被告:超級想你 訴外人:有嗎 被告:嗯 好 不想你就不會發文了 🤍 訴外人:好啦 知道了 本院卷第123-124頁 3 1月13日 訴外人:記得吃藥 感覺很划算 被告:好 去忙 不吵你 愛你 訴外人:人生真難 好路上小心 我也愛你 本院卷第127-128頁 4 1月17日 訴外人:他一定會說 疫情在家比較安全😑 他一定會說疫情嚴重你還一直帶她 出去玩 跟小王 把爸爸放哪裡 被告:哈哈 本院卷第134頁 5 時間不詳 訴外人:可以緩幾個月 跟離婚一起打 保護令重上 叫他搬出去 被告:蛤 訴外人:保護令 上訴 再一次 多一個條件 被告:嗯嗯 訴外人:叫他搬出去 你就不用搬了啊 本院卷第136頁 6 1月18日 下午8:44 被告:有吃嗎 老公 訴外人:嗯? 被告:想你 本院卷第144頁 7 1月27日 下午5:36 訴外人:(傳送圖片文字_水瓶座這三種行為就是喜歡你) 被告:嗯哼 訴外人:最愛你了喔 被告:氣氣氣 訴外人:你才沒有 ㄋ一ㄔㄠㄐ一ㄒ一ㄤˇㄨㄛ 你超級想我 被告:想揍你 不是要煮好等我嗎 本院卷第146-147頁 8 1月27日 訴外人:愛你唷 本院卷第147頁 9 3月1日 上午6:53 被告:寶貝 起床了嗎 本院卷第153頁 10 3月3日 下午9:59 被告:💔 討厭鬼 幹嘛啦 你在不理我 吼 本院卷第153-154頁 11 時間不詳 被告:一個人都很自由 訴外人:兩個人也很自由 被告:那三個人呢 訴外人:看人 被告:哈哈 你喔 唉😮💨 彤彤遲早有自己的生活啦 但現在他還小 你喔 我只能說 太慘了 幹嘛愛我 訴外人:好 知道了 被告:你到大學都還在哭 沒有家 我不想讓她沒有家 沒有愛 本院卷第190頁 12 時間不詳 被告:ㄟ你記得你傳給我那個一家人 你說 會讓我有個家 其實我很感動 訴外人:哈哈哈 不客氣 被告:那你現在還是一樣的想法嗎 本院卷第191頁 13 時間不詳 訴外人:要睡覺了? 想你 被告:你還沒回答我 你哪裡有想我 訴外人:正常了我才知道 有啦 我喜歡跟你在一起 只跟你 被告:那以後有彤彤呢 我的人生 不可能少了彤彤 你是不是之前想得太美好了 是不是我有說過 沒有要你背我的人生 是不是 我說過 我的人生 很麻煩 你怎麼願意 只跟我在一起 好像 不太可能吧..... 本院卷第192-193頁 14 時間不詳 訴外人:晚安老婆 🤍 被告:恩 早點睡 我很愛你 但我很怕 訴外人:怕什麼 被告:怕你以後 就不在了 訴外人:那怎麼辦 以後又不急 好就會好 吧 本院卷第195頁 15 時間不詳 訴外人:不知道 也許你會有更好的 被告:可能你也會有 如果你這樣想 怎麼想娶我 如果你說了要娶我 怎麼還會動搖 訴外人:很難吧 我也很麻煩 我想娶你啊 被告:我怎麼沒感覺你想 你想 怎麼會說 我會有更好的 訴外人:我想娶「你」 被告:所以呢 只有我 那我好像 只能祝福你 找到另一個 想娶的ㄟ 娶我 會有一個彤彤喔 訴外人:喔喔好 好啊 被告:好什麼 訴外人:聽到了 阿我現在也不能說什麼啊 正常再說 本院卷第196-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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