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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郭芝安
被 告 張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1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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