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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郭芝安
被 告 張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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