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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高義欽
被 告 老正興菜館
法定代理人 謝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且本事件屬勞動事件,依法應由勞動法庭審理,本件依簡易事件審理即有違誤,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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