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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412號
原 告 許芳榛
被 告 蜜達絲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博
訴訟代理人 胡逸嫻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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