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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楊琬雯
即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5,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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