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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駱筱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雅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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