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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陳柏堯 指定送達:高雄○○○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流、張汶蓁、台慶不動產鼎金鼎力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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