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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施芃妤
被 告 富鑫理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因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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