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342,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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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2號
原 告 蔡宗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銘泰間拆牆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合計占用面積2.5 平方公尺)予以拆除,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之價值為斷。
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2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1,000 元,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2.5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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