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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沈揮雄
郭芳成
沈認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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