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371,2023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