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372,2023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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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黃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瑞律師即葉芷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姓名為「許瑞芳律師」應一併具狀更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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