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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仲志即豐富更多洋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2,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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