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21號
原 告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生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