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598,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98號
原 告 賴錦秀

張簡清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維忠、江素娥即錦忠企業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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