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666,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駿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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