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667,2024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黃冠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德等間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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