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687,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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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8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進財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842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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