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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91號
原 告 達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來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實申報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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