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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訴字第12號
原 告 劉書芬
被 告 林傳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本件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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