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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珮緹
邱園甯
鄭光哲
黃富楠
邱鈞正
邱靖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致豪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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