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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橘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伊婷、鄭宜芳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3月13日收受送達,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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