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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秋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禾麗景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鑑定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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