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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呂季美
被 告 歐薇芯即被繼承人歐李菊之繼承人
歐吉文即被繼承人歐李菊之繼承人
歐寶玉即被繼承人歐李菊之繼承人
歐吉村即被繼承人歐李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歐李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歐李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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