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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張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32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3,483元及滯納金4,200元。
嗣又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832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2日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向訴外人樂高通訊企業社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IPhone 11pro Max 256G手機,分期總價為59,712元,約定自109年6月至111年5月,以每月為1期(於每月19日繳納價金),共計24期,每期應繳2,488元。
倘被告未按期清償任一期款項時,應自應繳款期日之次日起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
樂高通訊企業社並將分期價金請求權讓與伊(下稱系爭契約)。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價金34,832元未清償。
爰依系爭契約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34,832元,及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5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查,系爭契約第7條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期繳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原告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
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
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7條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而被告自110年4月20日起至110年8月19日止,遲付之金額共12,440元(計算式:2,488×5=12,440),已達總價5分之1(即59,712×1/5=11,942)。
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價金34,832元,自屬有據。
㈢又系爭契約於110年8月19日以前所積欠之款項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故原告依上開契約第7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自應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四、綜上所述,原告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然其僅就利息部分敗訴,此部分並未核算於訴訟標的價額,是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本件全部訴訟費用,並應依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又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期數 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第11期 2,488元 自110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第12期 2,488元 自110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第13期 2,488元 自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第14期 2,488元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第15期 至 第24期 24,880元 自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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