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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徐良一
蘇震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明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謝馥蔓
曾友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明壽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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