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680,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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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80號
原 告 邱玉玲





被 告 柴國錚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9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預見任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連同密碼提供予他人,即等同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該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或掩飾、隱匿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某時,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租屋處附近之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等2金融機構帳戶(下合稱本案2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連同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丰」之人,而容任他人持之以作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之工具。

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1日始,透過LINE暱稱「特助_蓓蓓」、「日昇風控部李經理」之帳號向原告佯稱:加入「日昇交易所投資平台」並匯款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其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原告110年12月16日13時5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42,000元至被告之中信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致伊因此受有損害,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下稱系爭刑案)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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