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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798號
原 告 黃子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宜軒設計有限公司、羅婉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
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宜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宜軒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31萬2,000元。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具狀追加變更聲明:除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追加損害賠償,共計33萬6,000元,有原告113年1月27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暨訴之變更聲請狀(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橋簡字第228號卷第51至55頁)附卷可稽。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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